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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法律出台,为志愿服务保驾护航

发布日期:2017-09-18  浏览次数:1654
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发布了《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国家层面第一部总体规范志愿服务的行政法规,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权益并完善激励机制。《条例》厘清了志愿服务的概念,明确了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为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明确志愿服务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定义
对很多人来说,志愿服务并不是陌生的词汇,但以往对志愿服务的含义缺乏统一准确的界定。《条例》明确了志愿服务自愿、无偿与公益三个核心要素。根据《条例》第2条规定,志愿服务指的是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因此,“无偿”是指开展志愿服务的个人或组织不会得到相应报酬,如果是收取一定费用,或者获得一定对价的服务,就不属于志愿服务。“自愿”则是指开展志愿服务需尊重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意愿,由其自主选择。《条例》同时也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公益性”原则强调志愿服务是为公益性的目的服务,任何私人的、商业的甚至是互益性的目的,都不属于慈善服务的范畴。
 
《条例》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了界定,具体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可见,志愿服务组织是专门为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一类组织,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是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三类社会组织类型,其登记管理的要求也应符合三类组织相关的规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志愿服务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的开展。这是对志愿服务经济社会价值的充分认可。
 
同时,《条例》也确立了由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由各级部门对志愿服务进行行政管理,加强了我国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
 
依法保护志愿的合法权益
 
与《慈善法》的规定相一致,《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者负有各项义务,包括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进行风险告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购买保险、提供必要的培训,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如实无偿提供志愿服务记录,尊重志愿者任何和隐私等。而对于志愿者而言,虽然提供的是无偿服务,也需要履行各项义务,包括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按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等。
 
此外《条例》也对志愿服务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了列举,包括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完善志愿服务组织记录信息系统
 
随着志愿服务法规的出台,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尤其是志愿服务信息记录系统也在不断完善。《条例》第19条和第34条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服务信息管理的流程,具体如下表所示。


此前,关于志愿服务记录,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已经提到规范志愿者招募注册、加强志愿者培训管理、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的要求。2015年,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发布《关于推广应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通知》。2017年6月23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上线,大大提高了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便捷度,成为志愿服务管理的有效支撑。8月22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广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系统建设有利于更好地管理志愿者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也成为个人信用与志愿者表彰的判断基础。
 
确立多项志愿服务促进措施
 
《条例》还设立专章规定促进志愿服务发展若干措施,不仅包括政府购买服务与税收优惠的财政支持,也包括对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优先招用、录取等政策性鼓励,具体分为以下四类措施。
 
明确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条例》也通过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方式,来保障本法规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制度的落实。对于志愿服务组织而言,如果发现其违反义务,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不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等,民政部门会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会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被吊销登记证书。而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民政部门,如果存在强行指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情形,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民政、工商等部门将依法查处。
 
有关志愿服务和慈善服务的更多信息,可参考《慈善规范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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