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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儿童性剥削预防和处置平台工作指引》发布

发布日期:2020-07-20  浏览次数:5101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成为儿童学习生活越来越依赖的重要工具,也给儿童的网络安全带来众多风险和挑战。近年来,通过网络对儿童实施性剥削已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尤其是2020年3月曝光的令世界震惊的韩国“N号房”事件,引发了公众对互联网平台如何预防和处置线上儿童性剥削问题的广泛关注。2020年7月7日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也对互联网平台的网络保护职责提出了更多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提高平台主动参与线上儿童性剥削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处置能力,防范平台法律风险。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公益文化中心指导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课题组撰写了《线上儿童性剥削预防和处置平台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2020年7月17日上午,中心召开了工作指引线上发布会,佟丽华主任介绍了工作指引的发布背景及主要内容。他提到,互联网企业应该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一方面要从立法角度对互联网企业提出要求,另一方面也需要给互联网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本指引就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专业机构为了推动互联网企业更好地发挥未成年人保护作用而提供的技术支持。

  本工作指引共分为五大部分,列举了八类线上儿童性剥削的表现形式,提出了互联网平台应采取的二十四项具体措施,以期为互联网平台预防和处置线上儿童性剥削提供操作性更强的指导。

  在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线上儿童性剥削的严重危害并针对以色情为目的的线上儿童性引诱和性剥削行为进行立法。国际失踪和受剥削儿童中心2017年的法律调查表明,目前至少有63个国家已经对出于色情目的的性引诱进行了立法。而在我国线上儿童性剥削还属于相对新兴的概念,本工作指引结合国际定义和解释以及外国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我国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案例,对“线上儿童性剥削”作出如下定义: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带有某种交易特征、对儿童实施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基础上,工作指引提出了互联网平台应予以禁止的八类线上儿童性剥削形式:基于互联网联络的强奸犯罪;基于互联网实施组织介绍儿童卖淫等违法犯罪;基于互联网以儿童为对象实施性勒索的违法犯罪;基于互联网发生的猥亵违法犯罪;基于互联网以儿童为对象实施性欺凌的违法犯罪;基于互联网与以儿童为对象色情制品相关的违法犯罪;基于互联网持有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的行为;基于互联网性引诱儿童的行为。

  针对不同的线上儿童性剥削形式,互联网平台应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置,工作指引从四个维度进行了阐述,提出了二十四项具体措施。

  在机构建设方面,平台应建立健全平台内部组织领导机制。成立平台儿童性剥削预防处置领导机构,设置儿童性剥削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实现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在预防措施方面,平台应巩固提升发现警示机制。在完善禁止性文字、图片数据库的基础上,通过机器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违禁内容,向用户发出警示,并采取禁止上传、删除、阻断传输等处理措施。

  在事后处置方面,平台应全面完善报警维权机制。首先,应设置专门的处置部门。发现违禁行为时快速反应,比如对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应当在发布之时起1小时内予以删除。建立白灰黑名单制度,根据用户使用行为进行区别管理。其次,平台应建立报警机制。及时完善自身产品,发现缺陷、漏洞时应及时告知用户及主管部门。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并保留相关证据。再次,平台应建立维权机制。通过醒目方式突出投诉举报功能并设置专门的投诉解答部门,对举报投诉问题及时反馈。对于受到侵害的儿童,平台应该提供必要帮助,比如成立关爱救助小组提供调解、救助服务,对受害儿童给予心理抚慰、资金帮助等。

  在工作机制方面,平台应推动建立多方共治机制。一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招募志愿者、残疾人参与到线上儿童性剥削提醒、审核、处置、调研和预防、教育等工作中;二是加强平台间的合作,并组建由专家、家长代表等组成外部评估机构,不断完善审核标准和技术,规范网络信息的内容;三是加强与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的合作,积极配合并参与到打击犯罪、开展预防线上儿童性剥削教育和研究等相关工作中。

  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和凤凰网副总编辑、女童保护基金负责人孙雪梅老师对指引内容进行了专业点评。宋英辉教授提到,指引具有现实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有一定约束性等特点,推动了国内法律规范与国际做法相对接,为行业自律提供了范本。孙雪梅老师从指引的必要性和特点等角度进行了点评,肯定了指引在提高公众对线上儿童性剥削的认识、为互联网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意义。


  (来源:凤凰网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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